咨询热线:0755-83131734

行业动态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通过 私募基金获合法地位

时间:2012-12-30   访问量:1446

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加大基金持有人保护力度的同时,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合法地位

28日,业界翘首企盼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终于尘埃落定,最大的亮点是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此举将有效促进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范发展,对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

现行的《证券基金投资法》是2003年审议通过、2004年正式实施的。该法规主要对公募基金进行规范,但对采用非公开方式募集设立的基金缺乏具体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长,近年来非公开募集基金快速发展。但由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缺乏法律依据,导致资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滋生非法集资等社会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为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这次修订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对非公开基金的募集、运作、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从法律上确立了其法定地位,使非公开募集基金实现了有法可依。

全球基金研究机构晨星中国研究员王蕊指出,目前私募基金阳光化更多是通过信托来实现,如果能真正给予其“合法”的身份,从信息披露、证券报备等多渠道加强对私募的监管,将有利于树立行业公信力,使行业能更规范健康地发展。

“这无疑将降低私募基金的运营成本,也为私募基金运作规范之后发行公募产品创造条件。”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表示。

公募基金持有人保护力度加大

相对于私募入法,早已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公募基金也做出调整,加大了基金持有人的保护力度。新法不仅规范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还明确了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原《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指出,现在基金公司的设置存在一定的弊端,即基金管理人都是作为打工者为完成股东下达的利润任务一再增加规模,而不强调业绩和持有人的利益。新的基金法在这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调整,更加重视投资者的利益。

例如,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难度大、发挥作用难的问题,新法适当降低持有人大会召开的门槛,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最低出席人数从50%调整为三分之一,并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

同时,新法还参照《证券法》的规定,加强了基金监管,完善了基金治理结构,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禁止虚假出资或者为他人代持股权、抽逃出资等规定。

此外,法律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江赛春表示,未来公募基金将在信息披露以及基金持有人大会方面做实,让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基金治理上来。

私募股权基金未纳入监管

不过,私募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这意味着一直备受争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PE/VC)将不纳入该法。

新法第九十五条明确,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对于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未能统一入法,不少专家表示了遗憾。吴晓灵坦言,PE/VC和证券投资基金同样都属于金融活动,是在融通资金。而金融监管的准则不是监管这些钱的投向,而是要监管集合了多少人的资金做投资。“集合多数人的投资是公募基金,因而要受到比较多的监管;如果是集合少数合格投资人的资金做投资则是私募基金,就应该进行有限度的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原《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刘俊海表示,既然PE的发展形势迅猛,PE的盈利模式和法律关系日趋清晰,PE的立法条件趋于成熟,新法的调整外延就应该进一步扩大。

事实上,金融危机之后,加强对金融领域监管已成为全球趋势。美国乐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川告诉记者,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也加强了对PE的监管。2010年正式生效的《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除VC之外的PE需要登记注册,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而此前除了已上市的PE之外,其他是不需要登记注册并做公开披露的。

尽管如此,专家还是希望各私募股权基金协会要认识到股权投资基金的道德风险,加强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