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规范私募投资基金 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 2023-07-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经济法治
本报记者 周芬棉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条例》共7章62条,包括:总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
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李曙衢介绍,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苏波告诉记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产品数量远超公募管理人及产品数量。他认为,私募基金规模亦将追赶上公募基金产品规模。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截至2023年一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近20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超过11.6万亿元。在服务重点领域和战略性产业方面,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呈现典型的初创期、中小型、高科技特点,积极支持计算机、半导体、医药生物等重点科技创新领域和国家战略。截至2023年一季度,私募股权基金累计投资上述企业近5万亿元。
辨识真假私募基金谨防受骗
在实践中,有的私募基金是真正的私募基金,而有的则是打着私募基金的旗号进行着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就有涉及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的案例,不少投资者上当受骗,血本无归。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强力说,辨识真假私募基金要看四个方面:一是看主体是否合法。私募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登记,对于相关管理人等信息有详细的介绍,而非法集资机构却不会在基金业协会登记。
二要看是否有承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都不能对投资者的投资作出承诺。苏波直言,私募基金需要事先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并且不得承诺保底保收益,而非法集资通常使用“无风险”“到期还本付息”“最低收益”等具有存款或固定收益性质的说法误导投资人。
三要看是否公开发行。强力介绍,公募基金可以公开发行,一般由银行代为销售,或者是到基金管理公司直接购买投资某种基金;而私募基金却不能公开发行,要遵循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根据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而且,单只私募基金对于投资者的人数也有限制性要求。《条例》制定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信托法和合伙企业法,也就是说,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合伙企业、公司或者信托契约型。李曙衢说,信托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和普通合伙型,投资者人数依法不得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型,投资者人数依法不得超过50人。
最后一个辨识的方法是看投资。审查其有无投资、投资是否属于法律允许或者禁止的情形。《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条例》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要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募集业务活动底线,落实穿透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设立创投基金服务高精特新
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是《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
苏波说,证券投资基金法仅以很小篇幅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进行原则规定,实务中认为私募证券基金适用前述规定,对私募股权基金是否适用存在一定争议。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相比,《条例》项下的私募基金既包括私募证券基金,也包括私募股权基金,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
强力认为,《条例》细化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最早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规范的是公募基金。时隔十年之后的2013年,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增加了关于私募基金的内容,但篇幅很小。
又历经十年,国务院出台《条例》,专门针对规模日益庞大的私募基金进行规范,并增设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规定。《条例》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明确,所谓的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基金名称包含“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最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例》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
由国家发改委组织拟定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证监会和发改委建立健全信息和支持政策共享机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向证监会和发改委报送与创业投资基金相关的信息。
《条例》指出,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主要表现为:优化创业投资基金营商环境,简化登记备案手续;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减少检查频次;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登记备案机构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
据透露,证监会下一步将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根据《条例》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逐步完善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规则体系。同时指导基金业协会按照《条例》和证监会行政监管规则,配套完善登记备案、合同指引、信息报送等自律规则。